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要求,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部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青年教师实施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研科研能力。
第三条 教学部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教研室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建档、指导和组织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指导教师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造诣深、指导能力强者可聘为导师。亦可根据实际需要,选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讲师(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担任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应为同一教研室或相近专业教师。
第六条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教研室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报教学部审核批准。
(二)签订协议:教学部与指导教师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待遇和考核要求,并审核备案。
第七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思想引领
热情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进步,帮助和勉励青年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帮助青年教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指导教师要努力做出表率。
(二)业务指导
1、被确定为指导教师后一个月内,指导教师应与青年教师及时沟通,了解青年教师的专业背景与特点,确定青年教师的培养方向,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确定培养方向、目标和内容。
2、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帮助青年教师加强实践锻炼,熟悉教学工作规程和教学环节,把握教学工作规范,提高工作能力。
3、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和讲义;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学时,并将听课情况与青年教师进行交流、指导,填写听课记录;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
4、通过听课和专业知识交流后,负责向教研室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同时帮助评估不理想的青年教师进行自我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鼓励他们增强信心,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5、有在研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吸收青年教师加入课题组,并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及经费,同时指导教师应定期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开展交流和学术讨论,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青年教师在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教师在申请科研课题时,应尽量把指导的对象作为课题组成员。
6、支持和鼓励青年教师申报各类教改项目、发表教改论文,并对项目申报书的制作、论文撰写等进行具体指导,并对青年教师参与学术交流的题目、内容给予指导。
第三章青年教师
第八条青年教师的范围
(一)从教不满2年的专任教师。
(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不达标或不能独立开展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其他经教务处、教学督导组、部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教师。
第九条青年教师职责
(一)积极主动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的教学,每学期必须听10节以上的老教师讲授的课程并做好听课记录;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三)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教学和业务进修情况。
(四)积极参与指导教师的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与研究、论文撰写等。
(五)结合教学部的专业、课程建设和发展情况,积极参加培训进修,努力提高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能力(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期间,仍应在每学期末向指导教师书面汇报进修情况)。
(六)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教研室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指导期一般为1年,期满后,青年教师的教学考核应达到良好水平。
第十一条青年教师的考核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各教研室负责,指导教师协助;如考核不合格,教学部要协同教研室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应纳入教学部师资建设规划,并建立培养考核档案。教研室每年对导师指导与青年教师进修情况作出全面考核总结,其考核结果存档备查;对积极履行职责的导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及指导教师共同签订《指导青年教师责任书》,并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年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教研室将据此确认指导教师人选,同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要求导师及时认真做好《青年教师导师工作志》的填写,并于每学期的期中、期末分别检查一次,召开青年教师座谈会,及时了解青年教师的学习情况和教学导师的指导情况,并作好记载。
第十四条指导工作完成后,青年教师应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考核表》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交教学部备案。
第十五条各教研室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在指导教师聘任期间,教学部要对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进行中期抽查、考核,如发现问题,则协同教研室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指导期结束后,教研室将《青年教师指导责任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考核表》、《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教师考核表》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青年教师指导责任书
2、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3、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
4、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考核表、指导教师考核表
5、青年教师导师工作志